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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規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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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2-08

依據本系「博士班修業暨學位考試辦法」第三條 (民國111年9月12日系務會議通過):

資格考試

一   資格考試以學科筆試與博士論文計畫摘要口試為之。

二   學科筆試:

(一)學科筆試考試各科總分一百分,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含)為及格。
(二)筆試科目:實變函數論、數理統計、組合學、微分方程式、作業研究、數值方法、高等機率論及應用代數中八科選二科。
(三)筆試相關規定:1.須於修業三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筆試;2.未於修業三年內(不含休學期間)通過筆試二科者應予退學;3.無故缺考者,不得申請次學期資格考試;4.一次以報考兩科為限。 
(四)資格考筆試日期以每學期開始上課日起之第二個星期一舉行為原則,確實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每學期舉辦乙次,學生應於上一學期期末考前一週申報考試科目。新生得於入學第一學期八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報考試科目。
(五)已提出考試申請,且未於考試前二星期向系主任提出撤銷考試申請,則以一次考試不及格計。若因重大事故(不含休學期間)經本系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博士論文計畫摘要口試:

(一)口試方式:由系主任與指導教授遴請三至五名教師組成口試委員會舉行口試。
(二)口試相關規定:1.資格考筆試通過後,始得提出口試申請,且須於口試日期四週前提出。2.口試須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評定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含)以上始為及格。3.口試得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4.口試以修業四年內(不含休學期間)完成為原則。

四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有意修讀博士學位者,可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先行參加本系博士班資格考試。若該科通過,則保留該科之通過記錄,保留期限為三年;如該科不通過,則不保留記錄。如碩士生在其考科有效期間進入本系博士班,則該科考試及格紀錄即成為博士班資格考正式記綠(各科資格考試,均需至少有一名博士班學生參加,始得舉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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