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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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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19

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修訂,經大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經監委連署,再經大會通過後正式修訂實施。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經監委連署,公布一週後無異議實施。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經大會決議通過修正第一至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至三十二條,公布一週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學會」,對內簡稱「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三條   本會與本系應互助合作。

第四條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本會其他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五條   本會以聯絡師生感情、爭取學生權利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具備本系正式學籍之在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轉出本系者,可選擇是否保留會員資格。若不保留會員資格,得依比例原則要求退還系費。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系代表。

      二、應聘為本會幹部。

      三、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四、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五、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大會、監察委員會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三章 大會

第九條   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條   大會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本會會長及系代表。

      二、議決本會之各項議案,並責成會長及系代表執行決議。

      三、修改本會組織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十一條  大會主席為本會會長,若會長不克出席則由本系系代表代理。

第十二條  大會於每學期期初、期末各召開一次為原則。期初大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每學期停課前一週召開。召開

            大會須於一週前通知會員。經幹事會、監委會決議或會員七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時,應於三周內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三條  大會下設幹事會及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四章 會長 系代表

第十四條  會長由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系代表由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簽署條文、出席或列席本系各項會議;對內擔任總幹事,領導幹事會,綜理本會會務

            並執行大會、監委會決議。

      系代表為本會最高立法監察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出席或列席本系各項會議;對內擔任監委會主委,領導監委會,並執行大會決

            議。

第十六條  會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經監委會三分之二同意選擇一位會員代理,並以九十日為限。

      系代表在任期內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監委會互選一位代理,並以九十日為限。

第五章 幹事會

第十七條  幹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對監委會、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幹事會應於期初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交付大會審議;期末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及決算,交付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幹事會置正、副總幹事各一人,總幹事由會長擔任,副總幹事由會長提名並經監委會同意任命之。

      總幹事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總幹事代行職權。

第六章 監委會

第二十條  監委會為本會立法監察機構,監督總幹事之活動。

      主任委員由系代表擔任。

第二十一條 監委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幹事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二、出席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三、解釋本章程相關細節。

第二十二條 監委會須經全體監委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學期間每月應至少招開一次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監委會之決議與大會決議牴觸者,監委會之決議失去效力。

第二十四條 系代、各班班代、上屆總幹事以及各系隊隊長為當然監委。

第二十五條 監委會完成預、決算案及法律案之議決後,應於大會進行二、三讀。

      監委會審議幹事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時,總幹事應列席報告。

第七章 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費由會員入學時繳交一次。

      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但保留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會費以兩千元為原則,幹事會得依實際情況調整會費至多五百元,但需經由監委會、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需由兩名監委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公布一週後無異議實施,若有會員提出異議,則交付監

            委會、大會以議決。

第二十九條 幹事會需於提出預算時將企劃書繳交於監委會。

第三十條  幹事會於活動結束二週內繳交檢討報告書於監委會。

第三十一條 若檢討書不符合要求,監委會得凍結下筆活動預算。

第三十二條 關於本章程實行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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