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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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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0-12

符合資格且有意願申請本獎學金者,

請於112.10.27前檢具相關申請文件

向應數系辦提出申請。


國立政治大學 112 學年度

希望起飛出國交換奬學金試辦計畫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校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校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校長核定修正

一、宗旨:

鼓勵本校學生出國進行研修、體驗交換學習,拓展國際視野,強化國際移動力及未來競爭力,特推動本試辦計畫。

 

二、申請資格:

通過本校出國交換甄選錄取、出國修習雙聯學位或獲得國外知名大學訪問學生入學許可之在學學生(不含延畢、休學、在職專班,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並提具相關證明:

(一) 低收入戶學生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四)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生

*(一)~(四)類需依教育部法令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以最近一學期於學務處申請通過減免並經其覆核之資格為證明。

(五) 原住民族學生

(六) 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學生

(七)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學生

(八) 不同教育資歷且入大學機會較少之文化不利學生,例如:三代無人上大專者、新住民及其子女。

 

三、經費來源: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補助款

 

四、獎學金額度與名額:                              

(一)奬助名額與額度得視情況及當年度經費額度調整之

(二)奬學金額度上限如下:

交換國家/地區

補助上限(單位:新臺幣)

交換一學期

亞洲一

中國大陸、澳門、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越南泰國亞洲其它

 

60,000

亞洲二

(南韓、香港、土耳其)

80,000

日本、新加坡、以色列歐洲其他

100,000

美洲其他、俄羅斯、大洋洲、非洲

120,000

西歐、北歐、美國

140,000

五、申請方式及審核:

申請人須檢附下列申請文件,依國際合作事務處(以下簡稱國合處)公告時間及規定,經所屬院系、所初審後,於期限內向國合處提出申請。經國合處審查後,提送國際合作事務委員會審議。申請文件不全者,得通知申請人於 5 個工作日內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不受理申請。

(一)申請暨資格核定表。

(二)研習計畫書。

(三)國外大學入學證明(例如由系、院、校級單位開立之交換生資格證明或榜單證明或訪問學生入學證明

(四)本校教師推薦信一封

(五)未滿 18 歲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六、申請相關規定:                                                               

(一)本獎學金分二次核撥,受奬計畫核定後得先行撥付奬學金總額百分之八十,餘百分之二十於返國後繳交心得報告等相關資料後撥付。

(二)申請人以補助一次為限受奬生於同一出國交換計畫,不得重複領取校內、或本國政府其他奬助(含補助)。

(三)受獎生返國後一個月內應繳交至少 1,000 字交換學習心得報告及交換期間修課紀錄/正式成績單。逾期未繳銷心得報告,且經通知 3 次以上仍未繳交者,得不撥付餘款,並得視情況追繳已撥付獎學金。

(四)受獎生另須於受奬計畫核定後至返國一年內從事國際化相關志工服務至少 30 時,服務內容由國合處指派。

(五)如有變更行程或取消行程,應事先報請國合處同意,行程變更以一次為限。     

(六)受獎生若無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中途終止受獎助交換計畫,其所領之助學金應於計畫

終止後90天內全數繳回。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計畫自公告後,暫行實施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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